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26
摘要: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向抽查对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信息。但是,经抽查对象同意公开或者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2023-5-26

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阿拉善盟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阿拉善盟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结合我盟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二)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三)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四)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五)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三、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方法和步骤

  (六)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税务稽查部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职责,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执法活动。

  (七)阿拉善盟税务系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稽查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双随机工作平台”开展税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督管平台—内蒙古)”监管工作平台进行。

  (八)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应结合监管工作需求,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同时对照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

  (九)税务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阿拉善盟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上级稽查局随机抽取的抽查对象实施稽查。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十一)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是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税务稽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原则上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十二)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定向抽查指标(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为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十三)税务随机抽查企业检查方式分为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者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先行自查的抽查对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稽查部门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税务稽查部门及时予以确认,通过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结果录入后办理税款入库;税务稽查部门结合补税明细表、自查报告等,对抽查对象的自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采取案源分析评估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的方式,对自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本级抽取的抽查对象,决定是否进行立案检查;对上级抽取的抽查对象,提出是否进行立案检查的建议,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决定。

  (十四)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十五)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一单两库”建设

  (十六)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七)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工作计划与任务,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建立。

  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由为未达到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建立。

  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识别及生成对象建立。

  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十九)实行动态管理。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检查事项合法。

  五、随机抽查公开机制

  (二十)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抽查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随机抽查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抽查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知悉的,应当告知抽查对象。

  (二十一)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危及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随机抽查信息。

  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向抽查对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信息。但是,经抽查对象同意公开或者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十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下列方式:

  1.通过税务局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在税务局对外办公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3.执法时告知抽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

  4.其他适当的方式。

  (二十三)向社会公开的随机抽查信息包括:

  1.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方式、内容等事项清单;

  2.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3.查处结果;

  4.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十四)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信息的程序,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随机抽查信息涉及税务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十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开信息的税务稽查部门。

  六、附则

  (二十六)对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协作。

  (二十七)将查处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八)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税务稽查工作需要,阿拉善盟税务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二十九)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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