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9-30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31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我市出台《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明确,而房产税(从租计征)则由各区局自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重新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为避免纳税期限调整对纳税人财务资金分配带来的影响,对于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延续以往政策规定,即: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结合租赁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可采用按月、按季或按年的分期缴纳方式,即:纳税人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31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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