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字[1989]058号 1989-0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请示,财政部(86)财税字第229号文件对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的技术收入的界限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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