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9月5日,一业界好友微信与我探讨意见,因为在项目上出差,一直没有时间看。趁此机会,忙中偷闲匆匆看了一遍,胡乱写了如下几点意见,不对之处,敬请业界专家斧正。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变更批复文件)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点评:企业自行分期的,给与了企业一定的选择权,不再一概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值得肯定。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点评:此条款相当开明,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点评:建议学习广东省惠州市,增加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交换意见环节,避免事后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当前企业没有精力复议或者诉讼,也耗不起。
点评:建议增加质量瑕疵和市场因素影响等两种情形。
点评:(1)该条款对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利息处理和红线外成本的处理,母公司拿地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价款处理都给于了积极明确。
(2)此外还明确了市政配套设施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工程监理费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以上值得称道! (3)同一分期项目内有不同房产类型,纳税人可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计容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上,本条给了纳税人选择权。 (4)但建议:第(一)项中明确土地价款按照投资方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前提,即投资环节投资方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第(六)项,以扶持、奖励、补助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此规定过于绝对,建议具体事项具体分析,在地产寒冬下多给房地产企业一些温暖。
点评:该条款中明确了成本对象化,在当前土增税清算压力不断加大,重庆等地纷纷放弃对成本对象化的坚守之时,厦门能够顶住压力,让人刮目相看。
点评:该条明确了印花税的处理,与笔者前些天的随笔《土增税清算时,印花税理应计入扣除项目》不谋而合,可谓英雄所见略同。
点评:“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作为后手的加计扣除的基数,该观点在当前可为独树一帜(当前还有重庆、新疆)。
点评:核定征收时,仍然按照不低于5%的核定税率征税的地区越来越少,该条对于2016年至2020年上半年开发的项目相当有利。希望厦门税务不要反悔。
点评:该条款曲解了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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