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处置报废车辆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合资企业因基本停业,但未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现在公司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
合资企业因基本停业,但未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现在公司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据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