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处置报废车辆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合资企业因基本停业,但未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现在公司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
合资企业因基本停业,但未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现在公司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据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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