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汇算清缴可以纳入总公司申报吗? 解答: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全,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做税种核定、税源登记等,在税务局的管理系统中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收缴纳地也是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涉及到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属地税种,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因此分公司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 对于增值税,如果没有经过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也是需要单独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主要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分公司涉及到税种不只是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增值税等,如果增值税不能申请汇总缴纳的话,分公司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企业健全的会计核算(核定征收除外),实际上也就需要分公司独立核算。因此,实务中分公司不独立核算的,只能是增值税核定征收或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情形,常见的有同一地区的连锁超市(尤其是统一配送小门店的连锁超市)等。 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先在总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办理汇总备案,然后才能实现汇总纳税,否则分公司依然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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