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0-20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0月9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可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收入的3%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比例的通知》(玉地税三字〔2007〕1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