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7]757号 2007-07-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7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7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