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不开发票不记收入,偷逃增值税
2004年4月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时,发现2003年度在钢材市场活跃,钢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钢材经销业户的税负率普遍偏低,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经过缜密分析,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部分业户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此钢材经销户。 这次检查市稽查局采取了突击调帐的方法,事先未通知被查单位,实行严格保密,在被查单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进点调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调取了该公司公开财务账簿的同时,起获了部分记载其真实业务的流水帐和出库单。 检查人员在仔细对公开财务账簿进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又对流水账和出库单进行检查,由于只获得部分流水账与出库单,流水账记载的销售收入总额远远小于财务账簿所记载的销售收入,不能直接证实该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检查人员经过分析发现该公司以发票记收入,并且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往经验,私营企业对不需要发票的个人和其他单位不会主动开具发票,并且该公司购进过大批建材钢,不可能全部销售给其他钢材经销单位,没有一笔销售给建筑行业,决定对其使用的发票存根与流水账、出库单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其在流水账中有记载但发票中无记载的业务一一查实,该公司少记收入1370415.18元,少记增值税232970.58元,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其偷税行为。 二、案件处理 1、补提增值税 2、入库增值税及罚款 三、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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