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52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3、依据浙地税函[2010]10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政策,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广告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 对广告代理者向买断媒体某个频道或栏目及全权代理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必须同时附有下列资料: (一)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并经媒体有关部门认可的广告发布情况证明; (二)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业发票; (三)主管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媒体向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提供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纳税人为客户从事网络设计和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对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载体为客户的商品、劳务作宣传而提供设计、制作等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所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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