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0-13
摘要:第一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二、新条例...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新旧对比:
   (1)在列举的收费项目中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等项目。
   (2)明确规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七)“销售退款”、“销售折扣”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旧《细则》对“销售退款”、“销售折扣”没有做明确规定。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2、新《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新旧对比:
   (1)提高了“销售退款”、“销售折扣”的法律地位,将与其有关的相关规定从规范性文件提高到规章的高度。
   (2)新《细则》与财税[2003]16号相比,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语言叙述有所不同。

    4、【相关链接: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折扣销售,有什么区别?】
    长期以来,在不同资料和教材中,关于折扣、折让概念的解释不尽相同。因此造成大家对于“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这几个概念一直含混不清。直接影响到企业对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折扣、折扣销售的概念
    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直接使用的是: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这几个概念。其中明确规定: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②关于“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的理解
现金折扣也称销售折扣;
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

   (2)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
    ①营业税无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都必须“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才能够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发生销售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②企业所得税不强调在一张发票注明,只要是现金折扣就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一致。
③现实操作中,尽管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收入与折扣必须在同一张发票注明,不然计算营业税时不予扣除。
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折扣的处理,主要是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因为是售前行为,一般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签订合同,开具发票。

    (八)“建筑业营业额”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2、新《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新旧对比:
(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
(2)新《细则》规定,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
(3)旧《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的价值是否作为安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由谁提供”。
4、相关说明:
(1)新《细则》关于设备的概念没有明确。实践中暂时应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2)执行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5、【相关链接: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仅供参考)】
(1)设备的概念;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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