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0-13
摘要:第一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二、新条例...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新旧对比:
(1)增设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2)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明确了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概念;
(4)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增加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6)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原来的“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改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变化尤需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方式。

第二节     营业税(物业管理公司收入及营业税相关规定)
1、如何区分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物业代收收入?
财基字【1998】7号:
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
  ①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②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③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2、物业管理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1)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开局本单位票据,视为物业管理收入,待支出时统一作为费用扣除。
(3)物业管理单位已向客户收取但未提供服务而又全额退还客户的收费,如退还给未进行装修住户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在缴纳营业税时,允许其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额。
3、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分别按照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依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4、代收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1)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带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带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2)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如果为客户开具的是有关单位提供的票据,这部分收入不作为物业管理收入,只将收取的手续费作为物业管理收入(收取手续费时要给有关单位开据服务性发票)。
   5、物业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如何征受营业税?
(1)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垃圾清扫费、垃圾运输费应不属于营业税升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物业公司实行收入分成的如何缴纳营业税?
以物业公司名义收取的收入,如果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实行分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代收费用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分成支出作为费用处理。业主委员会取得分成收入时必须到地税局代开服务业发票,否则物业公司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接管费、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管理费如何纳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物业公司从房地产公司收取的接管费用,转入物业公司账户后,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如果收取时房地产公司已经给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已经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物业公司就不许再做收入处理。可以挂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同时应保存好开发公司就这部分收费浇水的相关凭证。
②如果房地产公司收取时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转入物业公司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3)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管理费也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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