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1996]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30
摘要:关于农发行营业税的返还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其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展山东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批复并按原税款入库级次办理具体返还事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6]3号         1996-01-30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发行营业税的返还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其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展山东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批复并按原税款入库级次办理具体返还事宜。

  二、关于农发行欠税的清理问题。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收的清理工作,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鲁财税字[1995]41号文件精神办理。截止1995年12月31日仍继续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次性补缴入库。在欠税缴清之前,不予办理营业税返还事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