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53号 1996-07-04 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取得联系,宣传税法规定和通知精神,发放有关申报资料,督促做好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二、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未纳税款按规定补缴入库。 三、对1996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转业、复员、去世或已调离大连地区的武警干部的工资薪金不再追补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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