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所[2000]084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并依据《关于办理1999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银管发[1999]632号)中明确的经费来源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 三、[条款废止]2000年度起,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所属信用社收入情况、提取管理费比例、额度、用途等,于当年11月份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北京市 29 湖北省 22 天津市 16 湖南省 35 河北省 57 广东省 177 山西省 24 广西区 16 内蒙古区 9 海南省 3 辽宁省 39 四川省 56 吉林省 10 重庆市 20 黑龙江省 13 贵州省 6 上海市 38 云南省 22 江苏省 73 陕西省 28 浙江省 90 甘肃省 9 安徽省 28 青海省 1 福建省 20 宁夏区 2 江西省 18 新疆区 6 山东省 74 河南省 59 全国总计 100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