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2]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09
摘要: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部分失效]

厦国税发[2002]9号      2002-01-0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附件1闽国税函[2001]167号第二条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闽国税函[2001]167号,以下简称“省局函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有关“特殊困难”规定和省局函件精神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上报市局复核。

  二、规范使用审批文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派人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对不规范使用审批文书的,市局不予受理。

  三、按时上报审批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资料,各单位务必于每月6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的,市局不予受理。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