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5]5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25
摘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55号        2015-02-2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5日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统一规范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附表1:

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基 本 信 息
参保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参 保 信 息
社会保障类型 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地**  
参保时间 起:   止:
起:   止:
起:   止:
经 办 机 构 信 息
办理机构名称   (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附表2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

参保职工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户籍类型① □居民
□农业 □非农业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②  
现参保地工作单位③  
代办职工信息(若本人办理,则不需填写)
姓名   与参保人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申请时间:年月日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③以个人身份办理的职工不填写此项。

  附表3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此表由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并提供给上一参保地经办机构)

  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职工,因流动就业等原因,现申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处。若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类型① □居民
□农业 □非农业
现参保地经办机构信息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现参保地经办机构(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发函经办机构留存。

  附表4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

  参保职工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序号 实际缴费时间 社会保险类型 社会保障编号 统筹地区经办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1 2 3 4 5
1   职工生育保险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电话:0591-87506159

  注:1.时间:按发生变更的时间段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有中断,要分开记录。

  2.社会保障编号:尚未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唯一身份识别码的统筹地区填写生育保险编号。

  附表5

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单位保险号:

  单位名称:

  单位:人次、元

社会保障类型 对应费款所属期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人数次 月人均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经办机构(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


  经办机构(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

  1.本表用于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

  2.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该单位上一年度在本统筹区的参保缴费情况

  3.缴费基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本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有效,由迁移单位在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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