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6]98号 2006-06-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及《葡萄酒购货证明单》2006年-2007年预计使用数量,请于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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