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08号 2008-08-11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跨省经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增值税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经河南、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于华北分公司所属单位20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并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5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精神,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增值税管理,结合华北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调查和日常检查。在同一市(地、盟)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管理。 华北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 第二条 华北分公司在郑州市统一核算销售收入、统一开具发票、统一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发票由华北分公司统一向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监管和金税工程工作由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三条 华北分公司油(气)产品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实行分类核算、比例分成、分别入库的方法。 按照下列分配原则分税,并分别在各地缴纳入库: 销售原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口)产量比例分配,销售原油、天然气以外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第四条 华北分公司应按照产品种类,分别核算原油、天然气、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分别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出分类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明细账应按照以上类别分别设置。 第五条 对于新勘探区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分别占原油、天然气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划分。 第六条 增值税分类核算、比例分成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销售原油增值税计算分配方法: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油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原油销项税额-当期原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原油销项税额=当期原油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期原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原油留抵税额+当期原油进项税额-原油进项税额转出)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分配 某产地原油应纳增值税额=华北分公司原油应纳增值税额×(该地原油(井口)产量/华北分公司原油总产量) (二)销售天然气增值税计算分配方法同上。 (三)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计算分配方法: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留抵税额+当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进项税额转出)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分配 某分支机构所在地应缴增值税额=华北分公司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额×(该分支机构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华北分公司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总额) 第七条 华北分公司应编制记载各产地油气田(井口)的原油(天然气)产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台帐,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 第八条 华北分公司销售原油、天然气、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申报表、本办法所列附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华北分公司按照分配的应纳增值税款划拨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缴纳税款。同时,华北分公司将增值税分地区分配表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各省(区)国家税务局对华北分公司上年度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条 对华北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工作,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和查补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缴纳。 第十一条 该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在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油气田企业现行增值税政策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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