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37号 2009-03-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汇缴工作方案,顺利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可继续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规定办理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核审批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92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发生的需要审核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2009年3月底之前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务必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核审批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准确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强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自治区地税局将分期分批举办全区企业财务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专题培训班,各市地税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以保证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内容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确保自行汇算申报纳税的质量。 四、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加强对本地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选派参加自治区地税局培训的师资人员,参训后要负责本地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所管辖的纳税人手中,认真做好有关报表的发放登记、回收和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不全或有错误的,应督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进行补正或重新申报。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审核纳税人缴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情况,重点是审核纳税人是否按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及其他标准计算缴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并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和缴纳不足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工会组织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便强化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缴纳及代缴工作,提高代缴的质量和水平。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确定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管户,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结合日常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严厉查处企业所得税违法案件,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 九、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一)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和税源状况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情况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具体原因的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实例说明;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有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计口径、报送要求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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