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现金缴纳税费服务 各级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要明确收取现金的服务窗口,导税人员应及时有效指引;要配齐现金收付相关设备,支持现金缴纳税费,不得拒收现金;在收取现金时,要进行双岗复核,即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并建立手工台账备查。严格落实现金缴纳税费流程,严格落实省局双限规定,及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保障资金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费协议 一方面,对于已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由签订协议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梳理本单位当前有效的委托代征协议,并于2021年2月底前,逐户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代征单位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新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应将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服务等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代征单位。 三、进一步加强税费现金业务风险防范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现金收付业务的内控机制建设,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规范办理,高质量做好有关工作,切实防范税费现金业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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