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有限公司评估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7
摘要:一、内容提要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邢台某洗煤有限公司,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洗煤、煤炭销售、运输,在同行中属于中型规模。该企业2003年6月1日被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疑点三:从行业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投入产出法分析,该企业申报值与测算值差异较大,精煤差值-365吨,煤矸石差值 885吨,中煤差值2520吨, 煤泥销售数量差值-3040吨;与企业投入产出情况不匹配,差异较大,可能存在生产产量不实,销售未记收入问题。

疑点四:从行业纳税评估分析系统设备生产能力法分析,该企业评估期设备入洗原煤数量差值为33920吨,差异率为95.33%,可能存在生产产量不实,销售未记收入问题。

疑点五:从行业纳税评估分析系统能耗法分析,该企业评估期入洗原煤数量差值为 47434.72吨,可能存在生产产量不实,销售未记收入问题。

疑点六: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余额较大,达到370万元,可能存在发出货物未计收入问题。

(二)约谈举证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约谈。2008年10月8日,评估人员经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法人代表以及财务人员到县国税局进行约谈。10月10日,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准时来到县国税局,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介绍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购销流程,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评估人员制作了《税务约谈记录》。

疑点一:公司增值税税负率为何偏低?
该企业煤炭洗选工艺采用跳汰洗选法,未加装浮选设备,,生产出的精煤主要销售给钢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钢铁行业生产及销售普遍下降,销售环节市场竞争激烈,同行业之间为争夺市场和客户,相互压低价格,造成利润低,加上原煤在购进环节受市场影响价格不稳定,所以造成销售额虽然大,但增值率低,税负低。从市场行情看,企业解释有一定道理,但其税负差异率达到62.73%,与同行业税负相比差距较大,该疑点不能排除,实际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疑点二、三:从投入产出法分析,主产品精煤和副产品中煤、煤泥、矸石产量为何均存在如此大差异?
该企业购进原煤渠道不一,包括山西、陕西和本地,各种煤炭质量不一,所以产出精煤和副产品比例不一。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解释虽有道理,但不可能出现如此大的差距,不符合该行业行业标准和实际,疑点不能排除,需进一步核实。

疑点四、五:从生产能力法和能耗法分析,企业不可能产出如此多精煤?
该企业设备先进,加上不断进行设备改造,所以生产能力比较强。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即使设备再先进和进行技术改造,也不可能出现如此大的差距,疑点不能排除,需进一步核实。

疑点六: 企业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
企业承认存在预收账款在发出货物后未计收入问题,企业愿意就此收入(23万)补缴税款。此疑点得以证实。

(三)调查核实
对与企业约谈情况不能排除的疑点,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查看企业帐薄、凭证、合同等资料。

评估人员到企业生产场地进行了实地查看,通过业务员及生产人员了解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认为该企业从实际生产能力上不可能生产出所申报数量的精煤,通过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金额,也印证了这个观点。

通过查看该企业预收帐款科目并与明细账进行核对,企业在7月份收到某钢铁有限公司238000元预付款,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收入,与企业约谈情况相符企业愿对此进行自查补税。企业应补缴税款238000*17%=40460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疑点六得以证实。

通过现场了解该企业工艺流程和查看企业相关帐薄、凭证、合同等资料,评估人员再次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中企业承认因原煤与洗煤副产品(中煤、煤泥、矸石)存在较大差价,存在销售直接购进但未洗选原煤情况,而将收入计入单价较低的洗煤副产品中煤和煤泥,造成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经核实该企业同期副产品中煤和煤泥价格为110-120元,而原煤价格为550-600元,差价440-480元,经核实企业将已销售原煤列为洗煤所副产品中煤、煤泥共计3947.13吨,其中2009年3月份11吨,按同期原煤和中煤、煤泥差价,少计收入11×440(同期销售差价)=4840元,6月份2009年6月份578吨,按同期原煤和中煤、煤泥差价,少计收入578×450(同期销售差价)=260100元,2009年7月份3878.13吨,按同期原煤和中煤、煤泥差价,少计收入3878.13×479(同期销售差价)=1857625元,总计少计销售收入2360565元,应补缴增值税2122565×17%=360836.05元,并按相应月份加收滞纳金。

七、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做了以下处理:
(1)预收帐款未记收入,补缴相应税款40460元。
(2)销售直接购进但未洗选的原煤而将其计入单价较低的中煤和煤泥,少计销售收入,补缴税款360836.05元。
企业认可实地核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共补缴税款401296.05元,滞纳金8202.52元,并于10月份全部缴纳入库,同时调整了相关申报表和账务。

三、评估建议
(一)反映问题:企业存在推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象;存在将成产品收入计入单价较低的副产品中煤和煤泥,少计收入情况。

(二)建议措施:纳税评估不能单纯依据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展开分析,而应与日常的税源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掌握企业行业特点和生产工艺,加强日常监控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普遍意义:通过本次纳税评估,我们意识到评估工作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充分了解行业特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每个具体环节,充分利用行业纳税评估分析系统,加强评估的针对性,做好行业评估和分类评估。在深入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构建更多符合实际、逻辑严密、具有行业特点的评估模型。在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此类企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指标的重点测算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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