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37号 2010-3-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于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已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清理,提醒出口企业及时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对发生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笔数较多及数额较大的出口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实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原因,除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外,还应对其相关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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