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的慈善机构,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此政策仅限于2008年且属抗震救灾捐赠。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十七、关于企业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员工取暖费问题 供暖费补贴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执行。 十八、[条款废止]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十九、[条款废止]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包括经批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文件中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资产)。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和合理预计净残值,计算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文件执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审核结果须报市局备案。 二十、银行票据贴现收入的确认时间问题 银行的票据贴现收入在收讫收入款项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十一、[条款废止]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条款废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条款废止]关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里的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 二十四、[条款废止]关于财政拨付款项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执行。 二十五、关于企业同时从事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对既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又同时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养殖项目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养殖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收入、成本和费用或所得划分不清的企业,一律按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条款废止]关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加速折旧扣除问题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市国税局备案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七、[条款废止]既是高新技术又是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条款废止]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执行问题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过渡优惠政策仅指《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中列明的三十条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规定与以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关于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除此以外,其它企业提取的各项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2、关于汇兑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22条和39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3、关于供暖费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供暖费补贴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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