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5-06
摘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05-06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办法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市、县地税机关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通报同级国税机关,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定审批程序

  (一)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①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③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减免税资格,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3.税收减免审批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除外)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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