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2011-11-08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