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2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废止。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部分废止]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废止]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部分废止]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部分废止]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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