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宁国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1号 1996-07-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国县地税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报告》(宁地税政字[1996]第039号)收悉。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县城镇每平方米土地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税额1.50元;二等土地税额1.00元;三等土地税额0.60元。调整的税额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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