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1994年建厂房时,自筹资金和物资材料发包给建筑队施工(民工)建厂房,建筑队只出劳务,我公司按人头计算劳务费。现厂房早已完工,我公司已付清工程款给建筑队。2002年地税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让我们计算建筑营业税,。可是我公司早已付清工程款,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公司也属自建厂房,自建固定资产是否应缴建筑营业税?如果上缴建筑营业税又是怎么缴的呢?
一、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及其他工程作业,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也即不论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其计税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耗用原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因此纳税人收取工程款,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方应验明符合规定的发票才予付款入账。你们所谈已付清工程款,不知符合上述规定否? 二、从来信看,你公司属下并无施工单位,不具备在税收上称之为自建厂房的条件。你公司的厂房是自筹材料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来信未谈及其情况)承建,属于包工不包料的形式。 三、对建筑业营业税,按税法规定,你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根据来信所说,该建筑施工企业似有偷逃税之嫌,当地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偷逃税的税款或加以处罚,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的,你公司应予积极配合,予以协助,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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