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先计算得到生产经营所得,然后将此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各合伙人,注意,这里不是讲利润分配到各合伙人,而是将所得分摊。如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照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举例如下: 在此强调一点,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要按照以上方式计算申报税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即意味着,分配的和留存的所得(利润)都属于前述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税款。 五、分配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分配标准略显简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则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可以总结确定分配比例的顺序:协议约定——协商约定——出资比例——平均计算 六、计算方法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而来。 2、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笔者认为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因为此处所述扣除标准,并不以实际向投资者实际发放为确认条件,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即可以扣除42000元/年的费用,投资者越多,则可以扣除的费用就越多。笔者查询了《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文件,并未发现对于自然人投资者人数的上限规定,因此,是否可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尽可能多的让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合伙企业,同时赋予众多投资者较少的分配比例,这样,合伙企业可以扣除较多的费用,而不用增加税收负担。 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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