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企业扣除标准
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已经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基本保持了一致,如三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投资者及其家庭的费用扣除规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七、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年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
|
5-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饮食服务业
|
7-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注意,青岛市地税局对于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规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制造
|
7-15
|
建筑
|
7-20
|
批发
|
3-8
|
零售
|
5-10
|
交通运输
|
8-15
|
装饰、装修
|
13-25
|
会计、审计、税务、律师服务
|
25-35
|
教育
|
20-30
|
卫生
|
15-25
|
住宿和餐饮
|
15-25
|
娱乐
|
25-35
|
其他行业
|
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