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联企业相关规定 不只是合伙企业的涉税事宜,其他的所有税种均要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规范,因为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九、合伙企业的弥补亏损 法人的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是可以合并纳税的,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不是一个纳税主体,要注意区别。 十、投资收益及财产转让 从以上规定,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这有点类似于老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权益性投资损益和企业正常的经营所得相区分的规定。将分回的所得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分摊到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法人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处理。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法人合伙人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企业免税投资收益处理? 法人A,投资于合伙企业B,份额比例50%,合伙企业B对外投资居民企业C,分回股息100万,当年合伙企业B经营所得为-30万。 从税理上来讲,合伙企业实际上不是一个纳税主体,虽然税款申报缴纳是由合伙企业进行,但其实真正的纳税人是合伙人。当法人A分得由合伙企业转来的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时,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应该具有税收上穿透的特性。从表面上看,其分配所得确实不是两个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但我们结合合伙企业穿透性的税收特性,其实就是两个居民企业间,如果已经是税后利润的股息,在企业A手中又要交一道税,这是典型的重复征税。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视为免税的投资收益。 但,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遵守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如: 还有一点,这种分回的投资收益,需要被投资单位在分配时代扣代缴吗? 但这里说的是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的代扣代缴义务,如向合伙企业分配,则需牵扯到合伙企业的分配问题,各个合伙人需怎样分的应税所得,还有法人合伙人如何纳税等等,在现实征管中也无法操作。因此,向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利息,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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