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退伙 如:《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又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即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至于其规定可以扣除留存收益,因为合伙企业的留存收益都是税后收益,这里的“税后”,指的是分配时的税,因为合伙企业执行“先分后税”,不论是否分配,都需先纳税,因此在转让或退伙时,不存在留存收益以后分配纳税的问题,因此应允许扣除这部分已经纳税的留存收益。 201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文件,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无论是转让还是退出,均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税总层面进行了明确。 (三)、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 但在税总层面并没有类似规定,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执行。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有了一定的规定。 如:《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如:《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十一、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二、会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分配时 十三、总结 比如,作为一个有限合伙人投资一个合伙企业,如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税率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则最高税负在35%左右,而投资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税负在40%,因此,较高的税负不利于合伙企业的资金运作。分析其实质,其所得应属于投资收益,因此部分省市已经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来处理个人所得税,这也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 总之,合伙企业是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税收、管理形式、设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为使其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及早在中央层面下发更详尽更切实的法规来进行规范。 青岛三人行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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