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577号 2000-11-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8号通知、国税发[2000]168号通知,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适用税种问题。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软件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包括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 二、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非集成电路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或集成电路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或集成电路收入部分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或集成电路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四)对于上述随同软件、集成电路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非集成电路部分,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 (一)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一般以月为计算期计算其实际税负,办理超过规定税负部分的退还。 本期实际税负率=本期软件或集成电路部分实缴税额÷本期软件或集成电路销售额 本期软件应退还税额=本其软件部分销售额×(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3%) 本期集成电路产品应退还税额=本期集成电路部分销售额×(本期集成电路实际税负率-6%)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到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二)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 3、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按月分经济性质归集后,拟文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审批。待市局核批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五、对于2000年6月24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软件部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征收分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六、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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