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3-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和减少裁量的随意性,维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一事不二罚”原则。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四)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选择适用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税务机关不得选择适用单处,只能适用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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