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6、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报送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的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加盖企业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
4、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处置计划;
5、企业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证明。
6、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 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成立清洁基金的批文复印件;
2、基金取得各项收入的汇款单、存款、往来帐等资料;
3、CDM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收入上缴国家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4、企业实施CDM项目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