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备案(事前备案)条件及报送资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4
摘要: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014年2月更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

  (二) 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6、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报送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的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加盖企业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
  4、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处置计划;
  5、企业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证明。
  6、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 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成立清洁基金的批文复印件;
  2、基金取得各项收入的汇款单、存款、往来帐等资料;
  3、CDM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收入上缴国家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4、企业实施CDM项目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