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备案(事前备案)条件及报送资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4
摘要: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014年2月更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

  十七、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取得的收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提供是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
  2、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的转制方案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业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业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业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业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业务处理。
  (六)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报送材料:
  1、 重组企业双方的重组方案复印件;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证明;
  3、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的证明;
  4、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报送材料: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2014年2月更新)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2.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相关规定——
所得税汇算清缴财税政策汇总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提醒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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