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时值我国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两周年。根据既定的改革路线图,营改增将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推广到全国。这意味着,届时,营业税将结束历史使命,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在财政收入将占有更为重要的比重。 而增值税在世界各国的地位如何?其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情况如何?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方面有什么新的趋向?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国际增值税方面的专家。 增值税为更多国家首选 杨默如说,越来越多的研究报告或法律范本,将增值税与“货物与服务税”等同视之,可见,对货物与务一体化课征流转税(不论其正式称谓是否“增值税”),在全球已成主流。 “增值税既非完美也未必臻于无暇,但只要一国希望通过流转税筹集收入,那么增值税就一定是最佳选择。”杨默如说。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教授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过去25年中,增值税占国际税收总额的比重几乎翻了一番,从1985年的11.2%迅速增长至2009年的19.2%。尽管各国有所不同,在开征增值税的33个OECD成员国中,有27个国家税收总额的至少15%来自于增值税。 杨小强说,当前,34个OECD成员国已经有33个开征增值税,唯独美国仍未开征。 “增值税能够在保持税收中性与透明的同时有效筹集财政收入,这使得OECD大多数成员国采用了这种宽税基的税种。另外,增值税在国际贸易中秉持的中性原则,也使得它成为贸易自由化语境下替代关税筹集收入的最好选择。”杨小强说。 增值税各方面优势明显 2004年,作为对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帮扶政策,中国在东北三省制造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给制造业带来了长足的发展空间。 蒋震认为,这显示了增值税的明显优势,设计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制度,环环征收,道道抵扣,形成一种自动稽核机制,不但可以减少逃避税款的行为,作为筹集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不会扭曲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调。 “在很多情况下,给付方不必大费周章去识别接收方的纳税身份,每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都会向上一环节索取相应的抵扣凭证,从而减少潜在的逃避税款的行为。”杨小强说。 “欧盟正在力图通过完善的增值税机制促进欧洲地区的财政协调。”他说,“增值税作为典型的中性税,减少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有效地实现了税收公平,有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在杨默如看来,增值税的优点主要在于:较之传统营业税,消除了重复课税、阻碍分工、税制复杂等弊端;较之关税,更低程度地扭曲国际贸易;较之所得税,也具备诸多优势,许多发达国家出现了增值税比重抬头的新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所得税类课征力度的提高容易导致资本流失到境外,从而使得政府在税收竞争中处势不利;二是增值税比所得税在经济危机面前更具备财政风险抗御能力;三是发达国家的证据也表明,增值税的征收与遵从成本比所得税更低。 各国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增加财政收入 近年来,美次贷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相继爆发。为了缓解收入压力,夯实预算,不少国家政府纷纷提高增值税税率。 杨默如介绍,增值税税率在经历了1996-2008年的相对平稳期后又再次上升,2009年以来,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芬兰、荷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波兰、瑞士、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冰岛、墨西哥、新西兰、瑞士、以色列、日本等国提高了它们的增值税税率。根据OECD统计,OECD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未加权平均数已从17.7%提高到19%。 其他税收制度新趋势 税率方面,相较于欧盟等早期引进增值税国家采取的多档税率,近些年新采用增值税的国家则更倾向于实行单一税率,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 蒋震认为,单一税率可以减少为界定不同税率货物服务引起的征纳双方的争议,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征收成本。此外,它能有效避免利益集团游说政府对某类货物或服务适用低税率,有利于税制公平。 除了税率的单一化,通过减少免税等税收优惠来扩大增值税税基也是增值税领域的新趋势。 杨小强认为,在国际增值税的立法实践中,设置税收优惠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免税被视为增值税的最显而易见的机制损害。当供应链中的一些货物和服务适用免税时,发票的抵扣链条将会中断,增值税的内在抵扣机制就会失灵”。 “因此,免税的范围不能过于宽广,以免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增值税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就是因为减免税设置较少、税制简化而受到理论界的推崇”,他说。 对此,杨默如也表示,由于增值税天赋的中性原则与抵扣性质,决定了增值税应当尽可能少地包含减免税条款。对部分确需照顾或激励的纳税人,若能用财政补贴或直接税优惠,就尽量不用增值税优惠。如果实在要有增值税优惠的赋予,则也尽量在最终消费环节而不在中间环节。 增值税反欺诈和国际合作 杨小强说,增值税欺诈主要有以下情形:隐瞒销售、违规使用发票、恶意注册、滥用税收优惠,以及进行关联交易。国外的增值税立法一般都会有增值税的反避税规定。以澳大利亚为例,反避税条款适用于唯一或者主要目的在于获得一项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项安排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指纳税人实施的某一个行为、协定、安排、默契或承诺等;二是纳税人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三是经过合理推断,证明纳税人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一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蒋震表示,为了应对增值税欺诈这个国际难题,世界各国必须加强税收管理的国际协作。目前国际协作的举措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增值税立法以及增值税执法。 2010年,OECD重新修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我国已于2013年8月27日加入该公约,这对我国加强增值税等的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杨默如认为,中国财税理论与实务界应跟进各国增值税改革动态,以增强我国税法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同时,增值税制设计也需要从国内征管现状出发,各国发展中的增值税并无“完美蓝本”可供照搬。完善营改增进程中立法前景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注重顶层设计与传承创新,也将提升中国财税界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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