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9]258号 2009-09-0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以来,在国家和自治区应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作用下,为了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收人个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再附加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超过5000元的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项政策执行的意义,立足长远,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确保这一政策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区局信息中心将于20009年9月30日将以上所列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起征点调至:纳税期限为按月的:5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季的:15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半年的:30000元,纳税期限为按年的:60000元。 2009年10月征期将启用新的起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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