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注意的六个问题(2015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06-01
摘要:  现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正在全国迅速推开,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了在线开票、实时上传、多系统整合以及全票信息采集方式,在扼制不法分子的发票违法行为及方便纳税人等方面发挥了优势,为营改增全面推开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意三
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

  红字发票由于申请人不同而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不同。
  1、 红字发票的申请人是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的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第四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红字发票的申请人是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步骤:
  第一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从步骤上不难看出,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较旧版节约了纳税人许多时间。  

注意四
红字发票的填开

  红字发票的填开要注意6个问题:
  1、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这是由于增值税系统中已比对了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
  未认证抵扣的发票由于系统中尚未比对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因此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的号码。  

  2、申请单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填写为负数;
  3、申请单上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原发票的金额;
  4、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5、对于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升级版系统中有对应的蓝字信息,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到对应的商品行上;
  6、带有清单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填开界面不显示商品明细。

注意五
红字发票开具的税额要按税法及会计核算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分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和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1、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①、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②、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发票后,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红字冲销红字发票开具的销项税额。
  ②如果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应同时红字冲减对应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注意六
简化红字发票开具手续,不等于放松税务机关对红字发票的管理

  是否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经营的需要,如果以减少缴税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人为地调节纳税时间,调节收入,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的后台数字分析,发现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对超过正常开票一定比例的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会重点监控,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管理需要不同,制定红字发票金额占蓝字发票金额的比例,用于加强对红字发票的管理。

  例如,某关联企业之间频繁互开发票,同时又频繁用红字发票冲抵,税务机关就会质疑企业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经查该企业实际没有真实的销售与退货行为,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一定是在业务真实需要的基础上进行,不要以为简化红字发票开具手续,就是税务机关对红字发票不再管理。

  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纳税人要保留原始合同,购销双方的协议、出入库单、退库单、运费发票等证明开具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相同话题—— 红字发票开具实务操作新规(2015) <陈志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