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问题

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紫粵 人气: 时间:2022-05-25
摘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受疫情影响,近两年房地产企业持续暴雷,资金紧缺,施工单位拖欠货款、工程款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下游企业为了保证其正常的经营管理,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施工单位讨要货款、工程款。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为了防止后续的执行风险,原告往往在诉前或者诉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等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结果却不是尽如人意的,账户余额为0或是农民工账户无法进行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即使保全了农民工账户,在经过有关单位释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也会很快进行解封。如此一来,不仅原告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会造成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笔者将通过农民工两类账户性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两类账户的认定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该《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工资账户专款专用的性质。

  且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工程建设项目,并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

  (2)总包单位需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专用账户的名称符合特定形式,即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保证金账户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保证金规定》)第2条,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仅对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对于如何审查农民工两类账户专款专用等实质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农民工账户是否专款专用,是判断有关单位是否存在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前提。

  二、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是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与其他材料费、工程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占用,进而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因此,原则上《条例》是限制对农民工两类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但由于农民工两类账户性质和用途的特殊性,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农民工两类账户解封后的救济措施

  1、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审查其农民工两类账户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存在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等情况。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24条以及《办法》第2条规定,农民工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人民法院可对两类账户中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根据《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此举意味着两类账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被法院采取类似轮候查封效果的措施以限制账户内资金的流转。

  但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法官往往难以甄别农民工两类账户中的具体收支情况,有关单位也可能提供非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或者通过特定筛选仅提供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部分银行流水来混淆视听,办案法官缺乏可操作的监督依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审计、会计知识,如何确认专款专用已是十分困难。更遑论是具体审查账户项下工程是否完工、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的情况。

  笔者认为,想要落实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审查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严格落实对农民工账户的形式审查。在实务中,法院对农民工的审查仅仅是依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部分利己证据,无法对农民工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申请,通过银行机构提供的完整交易流水,审查农民工账户是否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账户中是否存在非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交易情况进行着重审查。

  2、确立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可操作性实质审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农民工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审查规范。

  确立农民工账户等相关制度的初衷虽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但随着当前房地产企业形势发展愈发严峻,以及2020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的经营越发困难,农民工账户相关制度已不仅仅是保障农民工的存在,亦可能成为企业用来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保护伞,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针对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审查问题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完善农民工账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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