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1号  1998-06-1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

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
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本条是关于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
    1.明确了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应以预缴税款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审核: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例8-5】A省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781万元和3750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和76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3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0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10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781-545)÷(1+3%)×3%=36(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3750-763)÷(1+3%)×3%=87(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781+37500-545-763)÷(1+3%)×3%=123(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23-36-87=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该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O,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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