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例8-5】A省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781万元和3750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和76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3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0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10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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