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建议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06]142号 2006-05-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在稽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和问题的,应提出稽查建议: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核定的20%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3.稽查中发现漏征漏管户的;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的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5.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 6.某一税种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 7.某一行业纳税人存在普遍的偷税现象或苗头的; 8.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偷税手法的; 9.税收执法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 10.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 11.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 12.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三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制发流程 1.涉及个别纳税人的一般性问题,由稽查实施人员撰写,经稽查局审理科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送交相关管征局,同时向市局法规处报备。 2.涉及具有普遍性或问题性质较为严重的,市局稽查局应将税务稽查建议作为附件以情况反馈的方式送交市局法规处审核。后由市局法规处以市局文件的形式将稽查建议转发相关管征局,管征局应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法规处。此项工作将列入法规处对基层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3.税务稽查建议书应按照公文系统规范程序制作,并将稽查建议纸质文书在稽查案卷中装订归档。 4.以上流程适用于市局稽查局对市区各基层单位(含开发区局及琅岐分局)出具的稽查建议。县(含福清市、长乐市)局稽查局对本县局机关部门出具的稽查建议书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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