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6
摘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11-26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

  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2.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及所围地区。

  三级土地:

  万寿路—蓝靛厂南路—长春桥路—万柳东路—万泉河路—芙蓉北路—颐和园路—海淀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东路—双清路—城铁十三号线—北四环中路—京藏高速公路—大屯路—北辰西路—科荟路—辛店路—小营路及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望京西路—阜通西大街—花家地街—将台路—酒仙桥路—星火西路—石佛营路—十里堡路—朝阳路—京包铁路—京秦铁路—东四环中路—广渠路—西大望路—南磨房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方庄路—南三环东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莲花池西路—万寿路及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

  四级土地:

  1.永定路—阜石路—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昆明湖路—昆明湖东路—二龙闸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荷清路—双清路—林业大学北路—石板房南路—京藏高速公路—北五环路—北苑路—辛店路—京承高速公路—北五环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酒仙桥路—万红路—酒仙桥东路—将台路—京包铁路—七棵树路—青年北路—青年路—朝阳路—高碑店北路—建国路—高碑店路—京秦铁路—双丰铁路—广渠路—东四环南路—京沪高速公路—龙爪树路—龙爪树三街—成仪路—横一条—石榴庄路—光彩路—时村路—临泓路—角门路—马家堡西路—嘉和路—镇国寺北街—京开高速公路—西三环南路—丰管路—东大街—丰台北路—西四环南路—西四环中路—莲石东路—永定路及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

  2.丰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3.海淀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级软件园区。

  4.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1.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北京市土地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于2014年8月28日制定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对全市基准地价进行了全面更新。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京政发〔2014〕26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办公),结合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对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二、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京政发〔2014〕26号文件发布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立即开展全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调整工作,进行全市税源调查,联系有关单位绘制土地等级分级范围示意图,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

  三、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调整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如何确定某宗土地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以宗地地址确定该宗土地适用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五、纳税人应何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至6月和7至12月。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公布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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