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3-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时间要求

  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

  五、政策咨询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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