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所作会计调整的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作会计调整并涉及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那么,其在2008年以后将归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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