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考虑个税,员工持股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19
摘要:作为国企改革的重头戏,涉及员工持股的改革内容开始破冰。从中央到地方,以实现混合所有制为目标,多地都在探索和尝试以员工持股、开展股权激励为重点的国企改革。笔者认为,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应该统筹考虑,尤其不要忽视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否则直接影响到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头戏,涉及员工持股的改革内容开始破冰。从中央到地方,以实现混合所有制为目标,多地都在探索和尝试以员工持股、开展股权激励为重点的国企改革。笔者认为,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应该统筹考虑,尤其不要忽视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否则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员工获得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主要在三个环节涉及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一个环节就是员工受让股权(股票)成为股东。员工持股改革,必然涉及国有股转变为个人股。关于股权让渡方式,目前主要有国有股直接让渡和定向增发两种方式。从税收角度看,主要有股权出售、股权激励和股权奖励三个方面。

一是股权出售

即企业按一定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员工。员工在此环节,如果是合理价格受让,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低价受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实际认购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权激励

对于上市公司,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是上市企业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可按税法规定的优惠计算方法确定。

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同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是员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员工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同股票期权。对于非上市公司,目前主要是股权期权。即未上市企业参照上市企业作法,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股权期权目前暂没有优惠政策,应按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税款。

三是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企业无偿授予员工一定份额的股权。如果是普通的股权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如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股票期权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法对科研机构也有优惠政策,科研机构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有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有股权(股票)环节,是国企改革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因素的第二个重要环节。

员工持有企业股权期间,取得的股息、分红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员工持有非上市企业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员工持有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实行差别化征税,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处置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处置股权(股票)环节,是国企改革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因素的第三个重要环节。

员工转让企业股权,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非上市企业员工转让股权,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企业员工转让股票,根据财税字〔1994〕040号财税字〔1996〕12号以及财税字〔1998〕61号等系列文件的规定,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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