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74号 2001-06-2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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