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判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所属年度。 第二十条 根据取得研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根据取得预算计划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预算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具体预算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取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核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研发人员手册中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确认与登记情况; (四)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 (五)研发项目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六)项目完成情况,如: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及未达到原计划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纳入相关部门的科研计划,是否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重点关注: (一)制造企业要重点区分研发使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工资与生产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医药行业要重点审核临床试验费、小试费及评审费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含有隐性支出; (三)软件行业要重点审核其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标准,审核其研发人员工资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 第二十四条 销售收入的审核,应重点关注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 第四章 鉴证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鉴证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三)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鉴证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 (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 (二)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试验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工作底稿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事项的说明; (四)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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