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即彼此关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确实对企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本质上属于经理个人支出,不允许作为企业支出。同时,相关性要求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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